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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高密事件


  
德国人修铁路既然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就有投资预算或投资额度地限制。做为投资方,在修成铁路的前提下,当然是期望投入越少越好。
诸如对占用土地的赔偿,对投资方来说,肯定是越少越好。但对于土地的主人,对于接受赔偿方,当然是赔偿的越多越好。涉及到各自的切身利益,这本来就是一对很难解决的矛盾。
加之清**官场和官员的腐败,土地赔偿款经过层层盘剥,到真正受补偿者手里,已经所剩无几,更加剧了这个矛盾。
当然,在这些矛盾中,也有文化差异和破除迷信的问题。
比如修铁路遇到坟地,不可能见坟地就避开,要是那样,铁路就没法修了。
按德国人的想法,我占用你坟地给你土地占用费和坟墓迁移费就可以了。
但当地民众可不是这样认为,坟地是有风水的,关系到后代子孙,怎么能迁移呢?这可不是给补偿就能解决的问题。
就高密事件而言,当地民众提出的排涝问题,当然是属于合理的诉求。但如果铁路修高架从那里通过,恐怕也是铁路投资方无法承受的。
而高密民众反对修铁路,应该也掺杂着仇外和排外的情绪在其中。
高密事件,是前任巡抚留给袁世凯的烫手山芋。
到袁世凯来处理时,已经不是简单的修路纠纷。经过几次流血冲突,已经演变成了德国人和当地民众,清廷的当地**和当地民众仇怨了。
清**急着解决高密事件,是怕德国人借口高密事件出兵中国。胶州湾的借故被侵占历历在目,清廷已经吓破了胆。
按朝廷的想法,袁世凯手里有军队,派军队把当地民众打压下去就完事了。
袁世凯经过了解,发现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如果轻率的采取镇压的手段,很容易激起民变。
有了纠纷,就需要调解,但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有共同遵循的东西。而要解决高密事件,缺少的就是这样一个东西,一个类似于德国方和中国方在修铁路协议的东西。
有了协议,就有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办事就有了透明度。
比如土地赔偿,一亩地赔偿多少钱大家都知道了,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中间盘剥了。
德国人不是不知道这个理,但是,他们更喜欢暗箱操做。通过贿赂当地官员,买通官员去压迫当地民众,这样可以常常能花小钱来解决大问题。
只是在高密,他们的这个伎俩没能行得通,因为当地政.府已经失去了当地民众的信任。
袁世凯认为,要解决高密事件,首先必须要有所遵循。没有章程,“不能按照约章持平办案”,遇到民路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交涉往往无从处理。
袁世凯一面派当地有名望的绅员劝解安抚百姓,一面致电德国胶澳总督叶世克,请其派员到济南另订详细的路矿章程。
德国铁路公司迫于高密、潍县人民的反抗,不得不派人员到济南与袁世凯谈判,订立详细的路矿章程。
经过双方多日协商和艰苦谈判,于一九零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最终订立了《中德胶济铁路章程》二十八款,同时也议定了关于矿务的详细章程《山东德华矿务章程》二十款。
二合同的主要精神是基本一致的,规定了由德商、华商共同集股办理路矿;堪查、购地、租地、建房以及对损害人民财产赔偿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章程议定后,袁世凯命人刊印多本,下发给各级官员。有了章程,德国办事人员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各级官员也能够有所遵循。
在章程的约束下,袁世凯又派官员调解德方铁路公司和民众的冲突。双方也都做出了一些让步,比如铁路方把一段铁路北移了一公里,增加了一些泄洪的小桥和涵洞。双方的矛盾逐渐得到了缓和。
不是所有的矛盾都是可以调解的,特别是对民众的有些过激行动,袁世凯采取了一些手段进行弹压,抓捕了几个代头闹事的领头人。
对于不做为和在当地民众口碑特别不好的官员,袁世凯也进行了适当的撤换。
总之,经过多方的努力,德国人修造的胶济铁路,得以顺利施工。
高密事件,也基本得到了解决。
德国人修筑胶济铁路,固然是为了在中国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掠夺中国的资源;但也更想通过这条铁路为其谋得巨额的利润。
他们曾经计算过这条铁路的创利能力,按照他们的设想,这条铁路简直可以成为他们的聚宝盆。
但是,他们失算了。
铁路投资的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获利是靠远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收益,近期投资的效果都不理想。由于运输增加是需要时间,加之运营成本维修成本和试运营的支出,最初几年能做到保住运营本身不亏损就不错了,谈不上投资收入和回本。
胶济铁路是一九零五年全线通车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以英日联盟为由,在一九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对德国宣战进攻青岛。
这一年的十一月,驻青岛的德军向日本投降,青岛和胶济铁路都落入了日本人之手。
德国人试运营与运营胶济铁路,总共不到十年时间,怕是连投资都没能收回,是为日本做了嫁衣裳。
到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日本经营了胶济铁路几十年,可谓赚得盆满钵余。
当然,这是后话。
一九零零年一月九日,清**来电询问袁世凯:在平原镇压义和拳被当时的山东巡抚毓贤奏请革职的,袁世凯的二哥袁世敦是否离开山东?如未离开,着即驱逐回原籍,以息人言。
继而收到在京城的徐世昌来信,告诉他京城盛传袁世凯在痛剿义和拳,参奏他的奏折接二连三。
这个时候,他已经看完了济南、东昌、泰安三府和临清州禀报的一百四十六起案件,其中扰害教民的一百二十七起,共三百二十八家。扰害平民十九起,共二十八家。
对义和拳的抢劫财物,扰乱社会,为害百姓的真实情况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他觉得他对义和拳剿灭的做法没有错,对于自己刚上任没多少时间,就有这么多人参奏自己很恼火。对于自己二哥因为镇压义和拳而遭到免职,更是感到不公。
他知道盯着他二哥的肯定是毓贤,也清楚针对自己是毓贤这一类人在背后搞鬼。
一月十一日,清廷发布上谕称:安分良民学习技艺,自卫身家,或联村众互保闾里,不能目为会匪。
今后处理教案,只问其为匪与否,肇衅与否,不论其会不会,教不教。这在无形中把义和拳默认为合法组织,义和拳的头目们见有机可趁,借机把义和拳改为义和团。
为了防止毓贤这些人在朝廷里兴风作浪,袁世凯认为自己应当向朝廷表明自己的态度。
一月十三日,他上奏朝廷:“民教积不相能,推究本原,实由地方州县各官平时为传教洋人挟持,不能按照约章持平办案……该匪(义和拳)等虽托名仇教,而观其举动,实祇在于聚众劫财。得财稍多,则蓄马购械;分脏不匀,或互斗交殴。乃犹立帜大书,侈口于洋人可灭,借以行其耸动号召之私,而不知其伎俩毫无。……
“该匪等一经勇队抵御,即不能知,况能举强盛之洋人而灭之乎!就使真能糾合百十万人,鞭挞五州,而该匪等势成燎原,不可向迩,国家又何以制其后!且胶澳、威海逼处强邻,倘骚扰过久,洋人借口助剿,派兵深入,则山东全省必将震动。……
“统筹全局,应分别治本、治标。所谓治本者何?在于调和民教而已。而调和民教又在于颁示约章,整顿吏治。……教不得依势凌民,凌民者许民指控;民不得借端闹教,闹教者按律究治。又通饬各属遇案不分民教,但论曲直,不许教士干预词讼,严禁胥役籍案勒索……”
“所谓治标者何?在于绥靖地方而已。而绥靖地方又在于清楚匪类,化民愚氓。一面命官员和绅士前往开导,设法解散,一面悬赏购线,缉拿案犯首要,不操切以激变,亦不养痈以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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