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章


庭审场内。

杜明脸都黑了,他以前作为主审刑事的审判员。

审理过的案件,大大小小总体来说,遇到的情况不少见。

可是这种作为控告补充方。

有理有据的提出加刑,认定情节严重的,还是比较少见的。

这个苏白竟然在庭审上提出来认定情节严重?!

.….

这不是赤裸裸的冲着他来的嘛,认为检方推荐的刑期短了,想让他多吃两年的大牢饭!

杜明心里面憋着一股子气,如果他继续担任审判长,哪里用得着受的这股子气?

苏白注意到杜明的目光,眉头微皱,瞅谁呢?

小李,跟他比比!

后悔?自己选择走的这条路,现在坐到被告席上不是应该的吗?

也不想想那些被你错判过的人,他们有多冤!

李雪珍目光落在杜明身上后,明显能够看的出来,杜明的脸更黑了。

.….

审判台长席位上,徐浩敲响法槌,继续审理本案。

“控告方补充完成。”

“现在请被告方马武或者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

这一次的庭审被告方有三方,分别是马武,杜明,方世军和冯向是同一方。

马武的诉讼代理律师看了一眼马武。

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来看,马武有着伪证和滥用职权的罪名。

和杜明以及执法方那两位不一样。

检方针对马武,提交的证据有检方人员口供和检测部门人员提交的能够锤死他的直接证据。

在庭审上进行辩诉,没有任何的意义。

证据链完整,想要反驳也根本反驳不了,说再多也没有任何的意义。

马武作为前公诉人员对此也非常的清楚,所以和诉讼律师表达的诉讼请求就是:

“认罪认罚,从轻判处。”

马武的诉讼律师在庭审上,也是依照着马武的委托意愿进行陈述。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的清楚,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性。”

“进行犯罪行为也是受到了他人的蛊惑,在主观上面有一定的增长,并且在第一时间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认罪态度诚恳,并及时反馈自己的所知。”

“我方请求审判长能够从这方面进行考虑,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从轻判决。”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在法庭中的答辩。”

马武的委托律师,进行了简单的陈述。

在这种刑事判处中,公诉人掌握着充足的证据。

作为当事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认罪认罚,给审判长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说不定还会进行量刑上的较轻判决。

只是.….

在委托律师陈述完毕,马武抬起头,目光复杂的看着公述人席位。

心里陷入到了深深的自责和无尽的悔恨当中。

低着头一言不发,眼中没有了色彩。

.…

在马武的委托律师陈述完毕后,徐浩看向了另外两名执法人员。

方世军和冯向。

“被告人马武,在庭审上认罪认罚,承认自己罪行,合议庭已经了解到马武的坦诚和认罪态度。”

“下面,现在请被告方方世军,冯向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方世军和冯向做的是无罪辩护,他们不像马武。

马武是检方掌握了确切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

而他们的罪行是可以进行反驳的,有一定的几率可以做无罪辩护。

双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两人的委托律师林深,面对徐浩的询问,开始陈述:

“审判长,我方进行的是无罪辩护,我方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方不同意检方控告的滥用职权。”

“根据滥用职权的定义:指的是利用自身的职能去做某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行滥用,或者行使自身的职能用以牟利。”

“在本案当中,具体的流程是这样的。”

“在当时,我方两名当事人在安药集团进行立案后,是确认了秦宝的犯罪行为的。”

“这里说明一个前提,那就是在当时立案时确定了秦宝的犯罪嫌疑,不做现在的辩诉。”

“继续。”

“我方两名当事人对其进行抓捕行为。

是在我方的职能范围之内。

并没有违反我方的职权。

我方承认我方在当时有非法行为,可是这非法行为违反的是执行规定,执法规定。

我方愿意接受行政上的处罚。”

“但是我方不认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我方希望检方能够从这一点进行看待。”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答辩。”

徐浩听完林深的回答,将目光看向了杜明。

本次庭审,被告方有三人,也就意味着需要指控三次。

对于马武的认罪认罚,徐浩表示减轻了不小的工作量。

只是这个.…执法方的嘴有点硬啊!

其实在徐浩的认定,以及确定的事实当中,执法方有没有滥用职权?

肯定有啊!

你都跑到别的省,依仗着你的身份,不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把人给从省外给带回来了,不是滥用职权是什么?

只不过….

徐浩虽然在个人的观点进行这么认证,但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辩诉的完整性,一切以证据性和法律适用性为主要。

接下来的庭审还是需要看检方如何进行控告。

“检方请陈述或提交对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人的犯罪事实或法律解释。”

“好的。”

曹雪点了点头,翻找出关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的诉讼材料。

紧接着开口:“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辩述律师的发言。”

“第一点: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是作为执法人员跨省进行抓捕,代表的是执法者的形象。”

“依照跨省抓捕条例,没有进行任何的通知,在非执法区域进行抓捕,已经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二点,两人没有按照规范,没有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进行抓捕,同样违反了抓捕条例。”

“这两点已经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并且两人明知是非法行为,还实施非法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明知代表着什么身份,代表着什么职能和自身的职权是什么,却依旧不管不顾,知法犯法。”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定,两人滥用职权。”

面对检方的质问和提出来的两点,林深立即反驳:“我想请问一下检方。”

“检方认为,我方滥用职权的主要因素是违反跨省抓捕,没有通知另外的执法方,并且在抓捕时没有出具自己的身份,违背了抓捕的规范,和相关的事例条例。”

“可是检方在陈述这些的时候,一直所说的就是我方违背了某某某条例。”

“这不符合“职权”的属性。”

“职权是什么?”

“方世军和冯向的职权是抓捕犯人,抓捕嫌疑人,安药集团针对当时秦宝的违法行为,进行报警行为,执法单位也进行了立案。”

“所以两人,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抓捕,有问题吗?”

“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解读的话,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根据检方的陈述,两个人只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犯罪行为,也没有进行职权的滥用。”

“毕竟….在检方的陈述当中,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是进行了职权上面的滥用。”

“但是,抓捕应该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叫做职权上面的滥用吗?”

“我想这不能够吧。”

“话说回来,检方为什么凭借以上几点,就对我的两位委托人妄加定义,认为他们两人是滥用职权?”

“他们两个人收受礼物了吗?”

“检方的调查,发现两个人有职权滥用的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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