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9.1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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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哈哈哈哈哈哈
类型: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哈哈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2.专利的转让与许可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123言情123言情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哈哈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许可使用又称专利实施许可,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这种合同被称作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以转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等。
专利许可有哪几种类型:专利许可的种类可根据其性质、范围、权限来划分。按许可性质划分,可分为合同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1、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2、排他许可:亦称独家许可,即123言情123言情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3、普通许可:亦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批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4、从属许可又称从属许可。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5、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交叉对对对许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3.专利权
特征:1、专有性和独占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二、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123言情123言情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4.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123言情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二)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哈哈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123言情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的限制和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一)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哈哈哈哈哈哈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哈哈哈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123言情123言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利的保护对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6.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利申请时,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和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著作权与版权
在一次和出版社编辑的谈话中,这位编辑非常认真地纠正我的说法:“著作权”和“版权”怎么是一回事呢?“著作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出版社享有的相关权利。对于“著作权”和“版权”这样的看法我觉得非常的奇怪,那么是不是有人还有另外的看法呢?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一、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出版商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政府颁发的保护翻印权(copyright)的特许令。后来,罗马教皇、法国、英国都先后为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随着印刷技术的普及,出版商的印123言情123言情刷出版特权在政府的法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完全处于被漠视的境地。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对出版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是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人。他揭露出版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出版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作者创作作品要花费时间和劳动,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与此同时,出版商也感到特许的弊害,要求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的推动下,1709,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这部法律从主要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是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飞跃。《安娜法》的立足点是在维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的重点仍然是翻印权(copyright),只是首肯作者也享有翻啦啦啦啦啦啦啦印权(copyright)。《安娜法》对英美法系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这些都反映在随后颁布的法律中,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这部法律提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从理论上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这部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样板。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著作人的权利”(即著作权)概念。
二、“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的起源
印刷术先在我国出现,尽管我国宋朝就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记载,但是现代的著作权制度却不在我国产生。“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著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法、德语,其含义是“著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思想,应该是先有“版权”主要保护翻印权(copyright),“著作权”是后来出现的,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
在日本,自1899年《著作权法》颁布起,“著作权”一词被确认为法律用语,而“版权”则被摈弃不用。我国在国民党国民政府时代,就已经将“著作权”确认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是在民间这两个词却一直在混用,至今我们还经常看到“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使用“版权”一词的套话。我国1979年开始着手研究恢复建立著作权制度,当时在学术界还爆发了“版权”、“著作权”两词孰优孰劣的纷争。
三、从“版权”到“著作权”反映著作权立法的转变
从最早时政府对出版商颁发出版特许令,以维护出版商们的copyright,而漠视作者个人的权利,到英国颁布的《安娜法》,开始侧重保护作者的copyright,再到后来法国颁布的《作者权法》更加注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并将保护的作者权利延及到精神权利。英国的《安娜法》与法国的《作者权法》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两部法律由此也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差异。哈哈哈哈哈哈
“版权”到“著作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四、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我国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民法通则》在“著作权”后面作为同义词用括号将“版权”括了进去,老的《著作权法》明确在法条中告诉大家“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啦啦啦啦啦还怕大家有误解,所以在2001年修订时直接明确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著作权”一词的有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继承法》,其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全部用的“著作权”,可见在我国立法上基本上采用“著作权”概念,而不是使用“版权”。
现在不用再讨论“著作权”和“版权”用语的优劣,也不用讨论这两个词的区别,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使用“著作权”作为法律用语,但是考虑民间习惯,又在法律条文中一再特意提到“著作权即版权”显得有几分无奈。这样的规定仍然没有制止“著作权”和“版权”的混乱,反而造成两词并用的局面,由此引起民间的误解。
在大家明白了“著作权”和“版权”的意义后,在此也呼123言情文学123言情吁大家尽量规范使用“著作权”一词。
二、发展历史
中国古代,鲜有专门而正式的著作权法。直至清朝末年,西学渐东,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尽管与其它知识产权法的颁布时间相比显得略晚,但它却是当时最为完善的。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未啦啦啦啦啦能实施。之后,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我国的第二、三部《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未能制定《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它一些法规、规章、条例等对公民的著作权含有保护性规定。如:1959年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建议》。但是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浩劫期间,连这仅有的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也荡然无存了。作者的署名权甚至都不能被保障,而只能署上“集体创作”的字样。
十年梦魇结束后,直至1990年,中国才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此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形势,《著作版权法》又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经历了两次修改。如第二次修改时,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这一方面是回应2009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繁荣发展文化产业。
三、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外,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有特征。
【1】内容的双重性
即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的这一特性,是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有的。例如,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2】具体化的专有性
众所周知,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相似,只能针对具体对象。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换而言之,在我国,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具体言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
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的专有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例如在专利权中,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这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是指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不过,这一特征也不是绝对的,是与专利权等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实际上仍具有时间限制。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相对应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仅为为20年,若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其保护期限仅为10年。
四、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在我国,著作权取得的原则是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与非自动取得原则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取得著作权。相对的,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是指著作权的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只要作品完成,著作权即自动产生。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为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纳,这种制度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极大的降低权利发生的成本,不至于发生将多数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的事情。不过,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这样才能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身份。尤其是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举证并非一件易事。例如:甲创作了一部作品,他只拿给了乙进行修改而没告诉其他人,结果乙将其据为己有,并将其发表。这时,甲想要证明这是自己的作品就显得很困难了。而且,作为一种对世权,公示问题(如权利冲突、重复研究)没有得到解决,因而未能在《专利法》中得到推行。
我国实行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换言之,不是任何人的任何种类的作品都能在我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具体而言,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要求、作者国籍、作品国籍等方面的规定。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英文为“ual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
漫话知识产权
漫话知识产权(2张)
“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2、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2、概念得原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相对应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仅为为20年则为123言情123言情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纳,这种制度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极大的降低权利发生的成本,不至于发生将多数仍具有时间限制。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这种制度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极大的降低权利独家独家发生的成本,不至于发生将多数作品排除在著对的,是与专利权等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实际上仍定“著作权”即“版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著作权”一词的有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继承法》,其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全部用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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