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章:明太祖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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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治国方面,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败坏,官吏骄恣,从而致使元朝倾覆,顺帝北迁作为教训,立国后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朱元璋始终认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中国,非猛不可”。以此思想作为指导,如在刑名制定方面,明朝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量刑轻于唐律,但对“盗贼”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罪加重,法外用刑,狂诛滥罚,制定了族诛、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挑筋去膝盖等一系列法外刑。
洪武十五年(1382年),出于监控官员的需要,朱元璋将管辖皇帝禁卫军的亲军都尉府改为锦衣卫,并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等权力。锦衣卫是一个正式的军事特务机构,由皇帝直接掌控。它有自己的法庭和监狱,俗称“诏狱”,诏狱里采取剥皮、抽肠、刺心等种种酷刑。
朱元璋还让锦衣卫在朝廷上执行廷杖,有很多大臣惨死杖下。朱元璋派出大量名为“检校”的特务人员,暗中监视。但是到了晚年朱元璋逐步废除了锦衣卫及其特权,以及一些比较残酷的刑法。
朱元璋出身贫苦,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又鉴于元朝的政治混乱,故以猛治国。即位后在全国掀起了“反贪官”运动,矛头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贪官污吏。
首先,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其次,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由于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他们有恃无恐贪赃枉法。朱元璋对这些官员进行惩处。第三,朱元璋利用残酷刑法处置贪官,采取“剥皮揎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酷刑。这种举措震慑了一批官员,使他们行为大为收敛。第四,朱元璋对自己培养的官员决不姑息迁就。
为了培养和提拔新力量,朱元璋专门成立了培养人才的国子监,为没有入仕的年轻读书人提供升迁机会。他对这些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还经常教育他们要尽忠至公,不为私利所动。第五,朱元璋制定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和《醒贪简要录》。
《大诰》一书是他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的记录,书中还阐述他对贪官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朱元璋下令全国广泛宣传这本书;他还叫人节选抄录贴在路边显眼处和凉亭内,让官员读后自律,让百姓学后对付贪官。 第六,允许民间百姓上访。明朝允许百姓扭送不法官吏。如果官吏在征收税粮以及摊派差役作弊曲法,百姓可以向上级官吏举报,也可以直接扭送。
不仅如此,对于应当接访而没有接访处理的上级官员,亦要依法处决。此外,朱元璋在午门外特设“鸣冤鼓”,民间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讨不回公道,可上京击鼓直接告御状。
朱元璋当政三十一年,先后发起6次大规模肃贪,杀掉贪官污吏15万人。他“杀尽贪官”运动贯穿始终未减弱,但贪官现象始终未根除,晚年只能发出“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哀叹。
在军事上,朱元璋废除了管理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将其分为中、左、前、后、右五军都督府,并和兵部互相牵制。兵部有权颁发命令,但是不直接统率军队,都督府掌管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是没有调遣军队的权力。这样,军权便集于皇帝之手。
朱元璋还确立了卫所制度,这是他模仿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又吸收元朝军制的某些内容而制定的
洪武年间,朱元璋置亦集乃旧城、镇番卫、宁夏卫、者者口守御千户所、东胜卫、开平卫、大宁都司、安东卫、吉林船厂。明军巡逻着“北去不拘几千里”的辽阔疆域。朱元璋效仿元朝“朔方铁骑纷如蚁”、“西北广莫无一城,控弦百万长横行”的盛况,欲利用漠南养出肥美的牛羊及战马。为此朱元璋推动北部卫所游牧化,漠南民众除了粮产区不许放牧外,漠南荒闲平地及山场,“听其牧放樵采”。诸王敢有说是“自己草场山场者,其论非轻”,并叮嘱诸王要长远的牧养,要求军户有自己的牧群。
朱元璋通过宗室的婚嫁,联姻文武勋贵,企图以血缘和裙带关系来达到屏藩帝室的目的,如周谊、翁吉剌、邓愈、扩廓帖木儿;常遇春、常升、蓝玉、曹震等;傅友德、谢成、冯胜、王弼等;徐达、阿哈出、把都帖木儿等;徐辉祖、李景隆、耿炳文、沐晟、郭英、吴高、吴杰、张杰、胡观、李坚、梅殷等。即朱元璋所称的“中外配合”
元朝时期,中原汉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蒙古及其他民族的影响和冲击。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制定《大明集礼》,力图恢复汉族礼仪文化,并采取一系列去蒙古化的措施。服饰方面“复衣冠如唐制”,并制定了具有明朝特色、等级严格的冠服制度;礼仪方面革除胡跪,恢复汉族传统的稽首、顿首、空首的跪拜方式,并按等级实行五拜、四拜、再拜之礼;姓名方面严禁胡姓,甚至连汉族复姓都遭池鱼之殃 ;语言方面杜绝胡语,钦定《洪武正韵》;婚姻方面禁止收继婚。通过复兴汉文化,朱元璋成功驱除了蒙元的阴影,并建构了新政权的合法性
朱元璋从元朝灭亡中看到,除了统治者本身的素质以外,整个社会失于教化也是一个原因。因此,登基后,就采取措施,兴建学校,选拔学官,并坚持把教育工作作为衡量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指标。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设科取士,士人参与科举考试必须通过三场的考试,不过写法或偶或散,无定规。 文科考试内容主要局限于四书五经,考试文体通用八股文,虚内容而重形式,因而明代科举制又称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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